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组。2013年7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5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易某甲、何某某、苏某某、孟某某(均已判刑)、“涛伢则”(在逃)等人在汨罗市建设东路滨江国际娱乐城至尊包厢唱歌。中途,易某甲到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唱歌的999包厢敬酒,吴某甲当时没有喝易某甲敬的酒。当晚11时许,易某甲、何某某等人准备离开娱乐城时在大厅碰到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易某甲觉得之前吴某甲没有喝他敬的酒是没有给他面子,于是冲过去用拳头朝吴某甲胸部推了一把,何某某见状也冲过去掐住吴某甲的脖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过来扯架,易某甲、何某某对着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拳打脚踢,被告人罗某某对吴某甲等人推搡及用拳头殴打,苏某某用铁质垃圾桶砸吴某甲等人并对吴某甲等人拳打脚踢,孟某某、“涛伢子”则持玻璃烟灰缸、灭火器砸了吴某甲等人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被害人吴某乙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汨公物鉴活检字[2017]37、39号法医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5.证人证言:证人仇某某、吴某丙、易某乙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7.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易某甲、何某某、孟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易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