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附**号。2010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本区大石街105新地广场新地广场第七感觉KTV饮酒后下电梯,在一楼电梯口与被害人侯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在其驾驶的那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座包内,拿出一把铲灰刀追打夏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未果后,返回现场打伤被害人曾某某、侯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湖南省隆回县桃花坪镇被抓获。
经鉴定,侯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夏某某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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