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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涉黑犯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72********,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洛阳市**区**乡**村*组*号。2010年4月13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号经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9月14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决定对罗某某终止侦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决)网罗本村村民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罗某甲、李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等人,由其出资,让上述人员以每张选票400元拉拢其他村民为其投票,并雇佣当地多名光头、有纹身打扮的恶势力裹胁村民,通过贿选李某某当选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村委主任。之后将上述人员拉拢在其周围,又利用其职权拉拢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等人,给成员输送利益,相互呼应,壮大李某某的声势,长期把持下沟村基层组织政权、左右村组事务,架空下沟村党委组织领导权力,垄断农村资源。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收取电费等项目中肆意妄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非法敛聚钱财。对持有异议和反对意见的村民恐吓辱骂、随意殴打,使百姓对其敢怒不敢言。对周边企业压榨欺凌,对不服从的企业主采取围堵施工、倒垃圾堵门、拉闸限电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威胁企业主,致使多家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李某某组织、领导多名成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李某某是首要分子,吴某某、李某某、吴某甲、温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立(均已判决)等为主要成员,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后六人已判决)等为一般参加者,对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已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已涉嫌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1、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1、2008年12月份,洛阳市西工区**乡**村村委换届选举前,李某某网罗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温某某、吴某某和等人,由其出资,让上述人员以每张选票200-400元不等拉拢其他村民为其投票,并组织车辆将本村四百余名村民运送至洛阳市东花坛两饭店宴请,号召村民为其投票,2008年12月,李某某当选为下沟村村委主任,并排挤走原村委电工班班长刘某某,安排罗某某担任电工班班长,拉拢聘任陈某某、温某某、叶某某,架空时任村委委员王某某、王某甲,把持基层权利。

2015年10月份,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村委换届选举前,李某某安排罗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四十余名村民代表在洛阳市马屯一饭店吃饭,以本届村委任职期限未到期为由,组织到场村民代表签署联名信,拒绝参加换届选举活动,导致本届村委换届选举无法正常进行。         

2、2009年12月,**村民就村企业**工贸排污问题向下沟村主任李某某、党委副书记崔某某等人汇报后,李某某指使吴某某组织村民围堵成强工贸、并安排罗某某摘取变压器令克停电来逼迫成强工贸老板出面与下沟村谈赔偿问题。2009年12月27日上午9时,吴某某纠集王某某等20余名下沟村村民到成强工贸工厂围堵大门、阻拦生产,13时左右吴某某又带领王某某和等人员到成强工贸闹事,并将成强工贸电闸关闭,造成成强工贸突然停电。罗某某安排下沟村电工班电工罗某某、张某某将成强工贸厂区变压器令克摘掉,并将变压器上的令克带回电工班。造成强工贸不能正常生产。由于停电引发铸造车间工作中的电炉冷却,导致生产中的钢材原料损毁,2010年3月25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成强工贸经济损失共计159528.2元。2018年 12 月 26 日,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09年12月27日成强工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102元。

2、罗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

2007年1月份,罗某某伙同罗某某先后2次到洛阳市***钢厂区内要求该厂的经理于建增加房租,遭到于某某的拒绝后,该兄弟二人就故意将超韧特钢厂区内变压器上的令克给摘掉,致使***钢厂区的生产车间两次停电,导致该厂正在生产的产品报废,经洛阳市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共计为24840元,直接经济损失为22800元。后来,罗某某又打电话给于某某,约其到下沟村的涧河北桥说事,于某某到后,罗某某又纠集其他人员对于某某进行威胁,要求涨房租,于某某出于害怕,同意增加房租。在签订协议当日,罗某某、罗某某以给纠集人员发放费用为名逼迫于建多交5000元,罗某某接到5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收到条、刑事判决书、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侦查卷宗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2.证人赵某某、崔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活动,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对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已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某是首要分子,被告人罗某某为一般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珲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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