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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1994年因犯强奸罪、销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喝酒后与朱某某发生争执,酒醒后以摩托车不见为理由到梅桥派出所无故闹事,在值班民警将其劝走后,被告人罗某某又从后门进入派出所值班室,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两把菜刀划伤辅警周某某、肖某乙。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肖某乙均受轻微伤。

二、危险驾驶罪

1、2020年4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唐某某由梅桥方向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双全地段2组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罗某某、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罗某某被当场查获并送医院抽取血液鉴定。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329.13mg/100ml。

2、2020年10月25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号两轮摩托车沿湘青公路由湘潭往湘乡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梅桥镇先锋村地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湘乡市梅桥派出所民警查获,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20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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