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无业,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路**号。2012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350元,2013年8月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前后,卖淫女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人罗某某商量在其经营的**宾馆容留三人卖淫,罗某某免除其住宿费用,三人每次卖淫罗某某从中抽成10元。2019年12月15日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因卖淫被陇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因容留卖淫被陇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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