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9年7月开始,在潮汕公路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段其经营的发廊店内,多次提供场所供卖淫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该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同案人邹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和向卖淫人员抽取嫖资,从中获利。至2019年7月26日该发廊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同案人邹某某及卖淫人员陈某某、李某某与嫖客温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查扣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及避孕套等物品。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温某某、邹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冕
2020年1月2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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