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234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住西充县**镇**路**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2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西充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其丈夫青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位于西充县晋城镇鹤鸣东路的一间门面房,在店内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罗某某先后容留阿某某、龙某某等妇女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提成。
2019年7月24日凌晨,嫖客喻某某进店嫖娼,被告人罗某某将自己店里的阿某某介绍给喻某某,收取喻某某嫖资20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容留阿某某在其店内后面的房间给喻某某提供性服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南充市疾控中心确诊,阿某某HIV抗体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琳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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