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路五六马路之间,租赁房屋经营的昕盛足道按摩院内,容留赵某某、杨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卖淫人员给付的提成款共计人民币80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 刘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4.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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