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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9********,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洪山路洪山垭口开设一间茶馆,聘用樊某某在茶馆内帮忙收钱、招呼客人、打扫卫生等。期间,容留李某某、龙某某在茶馆内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4月8日13时许,李某某、龙某某在该茶馆内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二人在其开设的茶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108。

2.案卷共计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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