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本县**镇**村**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2月份以来,罗某某在新化县**镇**村**市场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了曾某某、“老某某”(待查实)在家中吸食了冰毒。
2、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甲两人在家中吸食了冰毒。
3、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甲在家中吸食了冰毒。
4、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甲、伍某丙在家中先后吸食了两次冰毒和麻古。
5、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甲、伍某丙在家中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6、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丙、伍某甲、肖某某在家中先后吸食了两次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吸毒人员伍某丙、曾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且一次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谭婵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1814335****)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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