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4********,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街道***街***号**,现居住地彭水县**街道**社区自建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彭水县**街道**社区***洗车场楼下仓库里面容留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彭水县**街道**社区***洗车场楼下仓库里面容留向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彭水县**街道**社区***洗车场楼下仓库里面容留向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彭水县**街道**社区***洗车场楼下仓库里面容留向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前往彭水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告知笔录、毛发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洁

检察官助理:肖怿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彭水县**街道**社区自建房

2.案卷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