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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巷**号**栋201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居住的衡阳市蒸湘区**巷**号**栋**户容留欧阳某某、唐某某以及廖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侦查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在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罗某某与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唐某某以及廖某某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_

检察员唐聪、罗丰收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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