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原居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楼**室,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7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房屋中介黄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住房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楼**室。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董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吴某某、董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150元冰毒,然后三人在罗某某出租屋内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同年4月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又与吴某某、董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了冰毒。
3、同年4月26日至5月1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吴某某购买了毒品后,罗某某容留吴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了三次冰毒。
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被肇庆市公安局南要分局南岸派出所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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