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湖北省公某某**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湖北省公某某**乡**村** 组自家二楼的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张某乙、龚某某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龚某某4人尿液样本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龚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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