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罚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蒋某某(已另案处理)、陈某甲、鄢某某、彭某某五人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余某某、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陈某甲、鄢某某、陈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鄢某某等人的尿液检测现场报告书;被告人罗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蒋某某、余某某、鄢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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