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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身份证号码4526221981********,壮族,初中文化,住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2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3时许,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宿舍*楼一出租房内有人涉嫌吸食毒品,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现场的被告人罗某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罗某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某均供认其二人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19日、22日、23日在被告人罗某某租住的位于右江区城东大道***宿舍楼*楼房屋内,共四次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对被告人罗某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吗啡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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