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燚,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自贡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富某某**道**段**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以自贡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富某某瑞祥大酒店开房入住到1916房间,与其一起入住的还有吸毒人员邓某某、杨某某。10月24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某来到瑞祥大酒店1916房间与罗某某等人玩游戏。10月24日下午14时许,邓某某提供毒品,罗某某与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在其开的1916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天下午7时许,四人在房间内再次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当天晚上8时左右,吸毒人员冯某某来到瑞祥大酒店1916房间,使用罗某某等人的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4日晚8时许,富某某公安局民警对瑞祥大酒店进行检查,挡获吸毒人员冯某某,在1916房间挡获吸毒人员罗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及罗某某的女朋友杨某甲,查获甲基苯丙胺0.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开房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有冯某某、陈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真洪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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