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2********,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399号附3号的华蓥市星星宾馆7305号房间内,容留刘某某、何某某、黄某某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辨认笔录;星星宾馆监控视频和对罗某某等人毛发检测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2张;证人黄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安树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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