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027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释放,同年12月6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承租一单间暂住。从2019年9月中旬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看到吸毒人员罗某乙、莫某某、韦某某在其承租房间内吸食毒品未阻止,而持默认的态度放任罗某乙等人在其租房内吸毒。
1.2019年9月中旬某日18时许,吸毒人员罗某乙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9月中旬某日,吸毒人员罗某乙、韦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9月中旬某日,吸毒人员罗某乙、韦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19年10月12日,吸毒人员罗某乙、莫某某在到被告人罗某某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吸毒人员罗某乙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的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7786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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