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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欧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800元给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香格里拉酒店二楼凯旋会所楼面主管邝某某(在逃),在该会所开设999包厢,先后容留邓某甲、邓某乙、叶某某、唐某甲(未成年)、陈某某(未成年)、邓某丙、邓某丁、王某某、唐某乙、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该包厢内吸食了毒品K粉。当日晚23时许,该吸毒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叶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尿样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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