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庄**二里**路**号**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5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23日、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长沙县**广场**栋**房**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游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均行政处罚)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该酒店1906房间内,由其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马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2、同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再次在上述房间内,由其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游某某、马义武一起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3、2019年9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更换至该酒店2009房后,再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游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同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酒店消费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游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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