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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0年2月6日被湘潭县公安局罚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罚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分别容留王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行政处罚)、胡某某(行政处罚)在其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胡某某商量一起吸食毒品,随后两人驾车至湘潭县**镇**桥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并一起返回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两人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二楼客厅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与董某某商量一起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罗某某骑摩托车到湘潭县**镇**桥李某某处购买毒品,并返回自己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之后不久,董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告人罗某某家中,之后二人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二楼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王某某到达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随后两人商量一起吸食毒品,被告人罗某某随即将之前吸食剩下的毒品取出,两人就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二楼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胡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2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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