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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7〕78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8月20日、2011年8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伍佰元;因吸毒,2017年7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7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帮女儿罗某乙管理的位于本市**镇**小区**栋**楼**出租房内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邹某某在其帮罗某乙管理的303出租房内一同吸食。

2、2017年6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容留邹某某在其帮罗某乙管理的303出租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用邹某某出资的200元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容留邹某某在其帮罗某乙管理的303出租房内一同吸食。

4、2017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容留邹某某在其帮罗某乙管理的303出租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结果照片、检举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雷大”情况说明等书证;②证人邹某某、罗某乙证言;③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17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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