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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路**段**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11月25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内,提供吸毒工具,并与陈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次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住房内将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抓获,搜出并扣押白色晶体1盒、插吸管含液体的饮料瓶1个、锡箔纸1卷和打火机1个。经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80克。经检验,上述液体、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波                                               

2021年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3.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1盒、锡箔纸1卷、吸毒工具1个、打火机1个,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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