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27日,罗某甲和绰号“拉叔”(身份未查实)的男子一起来到被告人罗某某位于廉江市**镇**村**号的家找罗某某聊天,没过多久,罗某某,罗某甲和“拉叔”就毒瘾发作了,于是“拉叔”拿出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冰壶,和罗某某、罗某甲一起在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完后,罗某甲和“拉叔”就离开了。
2.2020年7月28日,罗某甲和“拉叔”又来到被告人罗某某的家找罗某某聊天,没过多久,罗某某,罗某甲和“拉叔”就毒瘾发作了,于是“拉叔”拿出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冰壶,和罗某某、罗某甲一起在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后,罗某甲和“拉叔”就离开了。
3.2020年7月29日,罗某甲和“拉叔”又来到被告人罗某某的家找罗某某聊天,没过多久,罗某某,罗某甲和“拉叔”就毒瘾发作了,于是“拉叔”拿出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冰壶,和罗某某、罗某甲一起在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后,罗某甲和“拉叔”就离开了。
4.2020年7月30日,毒瘾发作的罗某甲和“拉叔”再次来到罗某某的家里找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然后“拉叔”拿出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冰壶,和罗某某、罗某甲一起在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罗某甲、“拉叔”就离开了。
经进行尿液检测,被告人罗某某,吸毒人员罗某甲的甲基安非他命类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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