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街**号**房)。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其家中容留黄某甲、黄某乙、“啊标”及“啊标”的朋友(以上二人身份不详)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美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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