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总),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宾馆开房,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惠州大道**号**便捷酒店内开了8645房,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便捷酒店内开了7001房,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房间内吸毒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检查笔录;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开房记录);4.辩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现场检测报告书;9.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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