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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21日经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鄢某某、徐某某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德强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0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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