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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974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路******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居住的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房间内,由罗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51577****。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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