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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11月24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19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罗某某及其他吸毒人员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

                                 检察官 肖世昌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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