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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62********,汉族,高中学历,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同上,无业。2010年7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0月30日、1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三次容留蔡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栋**单元**室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同时容留蔡某某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蔡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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