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21时许,李某某取回毒品后,到被告人罗某某上班的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院值班室,二人将毒品共同吸食。
2.2020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24时许,李某某取回毒品后,到被告人罗某某上班的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院值班室,二人将毒品共同吸食。
3.2020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22时许,李某某取回毒品后,到被告人罗某某上班的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院值班室,二人将毒品共同吸食。
4.2020年10月4日16时,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共同吸食毒品,罗某某联系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22时许,李某某取回毒品后,到被告人罗某某上班的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院值班室,二人正在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检材净重0.26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扣押清单;
5.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艳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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