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灰指甲”、“香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小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均另案处理)驾车至江西省瑞金市以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驾车返回至寻某某,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给冯某某,以到冯某某的寻某某**镇的“**茶庄”喝茶打麻将为由,取得冯某某同意,尔后,被告人罗某某用钥匙开锁进入茶庄,在临时取得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茶庄二楼房间内,容留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某、方某某等人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7月1日上午在寻某某**镇**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3.现场检测报告书;4.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转账截图;5.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某、方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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