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分宜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县**小区**栋**单元**室内,先后8次容留彭某某(另案处理)、未成年人袁某某、陈某某及夏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袁某某、夏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彭某某、陈某某、夏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8、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彭某某、陈某某、夏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0日15时,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内有疑似毒品残渣小塑料袋3个、锡纸3条、吸管3根、维他命饮料瓶与吸管衔接而成“冰壶”1个;
2.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3.证人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夏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罗某某的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晔华
检察官助理:严锋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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