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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7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号。2016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5月4日、7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31日、8月9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24日、7月1日、9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我市阜沙镇某某某街11号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其中两次容留黄某某、黄某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上述住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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