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5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镇**村**号,实际常住马某区旧县街道“**宾馆”,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释放,2019年2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8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马某区**街道**镇参与经营”**”宾馆期间,多次介绍吕某某(化名“方琪”、“芳琦”)到炳兴宾馆、“雅居阁”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多次介绍曾某某到炳兴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宾馆给张某某从事嫖娼违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魏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曾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及他人经营的雅居阁宾馆内,容留、介绍三人多次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富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2546****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