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坪地派出所接郭某某报警称,其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塘**号**房住处,丈夫怀疑其出轨,对其进行殴打。坪地派出所民警李某甲和巡防员张某某、陈某某等出警到现场处理。李某甲口头传唤被告人罗某某到派出所处理。罗某某拒不配合,还手持空酒瓶跟民警对峙和拍打桌子。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民警使用辣椒水制服罗某某。罗某某强烈反抗,并殴打民警和多名巡防员。致民警李某甲和巡防员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三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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