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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12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9时许,雅安市雨城区 “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组”工作人员在雨城区大众路,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检查时发现,在大众路41号小区门口被告人罗某某私自在该处人行道上占道摆摊经营豆浆油条。工作组人员杨某某、周某某等人依法取缔该摊点时,被告人罗某某拒不接受现场工作人员的处理,并采取持菜刀威胁、辱骂、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法,导致该违章摊点取缔工作无法开展。

被告人罗某某当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笔录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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