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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23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双柏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辩护人李连华,云南李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29分,双柏县公安局鄂嘉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双柏县**镇**村委**村**号罗某某家赌博,请公安局关调查处理。”接警后张某某所长带领值班民警周某某、胡某某等人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处警,报警情况属实,当晚23时45分,民警在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家住宅一楼赌博现场旁一房间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以各种借口干扰民警正常执法活动,辱骂执法民警,抢夺民警从现场查获的709元赌资后将赌资撕扯后扔向民警,并将查获的709元赌资拿走,在房间内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阻止民警执法活动,致使民警执法活动受阻。之后,被告人罗某某跑到院子内将一个瓷花盆打碎,用一把铝瓢砸自己的头部、用打碎的花盆瓷片砸自己头部、躺在地上乱踢乱打、用头部撞击地面等方式进行自残,直至2020年3月22日1时许,其女儿潘某、女婿杨某某到达现场进行劝说,被告人罗某某才从地上起来。民警张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协警郭某某在阻止被告人罗某某自残的过程中,造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6年1月8日,罗某某经营的“顺云副食店”在销售假盐被楚雄州盐务管理局查获,罗某某故意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阻碍盐务执法活动,致使盐务执法活动受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转刑侦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亲笔证词、现场勘验笔录、方某某、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执行职务的民警身体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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