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1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夹江县**组**号,现住**镇**路**号**室。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羁押期限三十日。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骑行自行车途径本区张江镇**路**路路口时,因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表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在此进行交通整治的孙桥派出所民警胡某某等人查获。被告人罗某某拒不接受处罚,欲强行离开时民警胡某某上前阻止,遭该罗推搡。民警胡某某遂与辅警邵某某合力控制被告人罗某某时,罗某某摔抱民警胡某某,致胡倒地受伤,现场引起二十人以上围观。经鉴定,民警胡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民警胡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暴力抗拒民警执法并致民警受伤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视频材料、截图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相关警务人员身份信息、工作证明证实,民警等的履职情况。
4、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警务人员的伤势情况。
5、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五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2**-20****7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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