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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失火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到**镇**村“东耩”(地名)上坟时,未将焚香烧纸的火苗及时熄灭,引发火灾,致使该村“东耩”山岚被烧毁。经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火灾过火有林地(公益林)面积8.09公顷,烧死烧伤赤松、侧柏、麻栎等幼树27000株,林木价值40.5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姜某某、罗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森林火灾现场勘验;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岗

检察官助理:牟俊燕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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