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其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双江自治县**镇**组后山上坟,烧纸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较大。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22.3615hm2(3335.43亩),其中农地面积为13.7197hm2(205.80亩);有林地面积为208.6418hm2(3129.63亩)。
被告人罗某某在引发森林火灾后主动扑火,并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十份书证;
3.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等六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杞某某、康某某六人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林木鉴定检验意见书一份;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焚烧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自行补充侦查卷一册;
4.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