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冕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从家中出发,前往其父亲为其承包的玉米地内烧玉米杆和杂草,因刮风将玉米地周边杂草引燃,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罗某某失火造成过火面积为21.86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2.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身份及户籍信息;(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5)鉴定聘请书;(6)泸沽林场关于沙坝镇环街村一组集体林火情报告。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为21.86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2.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亲属陪同其到侦查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礼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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