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9********,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村委**组**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罗某甲(另案处理)到姚某某栋**镇**村委会***放牛。15时许,罗某某、罗某甲进入***背后的山腰休息,并准备到箐底水沟找水芹菜。二人行走途中罗某甲拿了一根烟给被告人罗某某,并将随身携带的“玉溪”打火机递给被告人罗某某用于点烟,走到半路时(经度*****,纬度****),被告人罗某某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路边的杂草沟里,罗某甲将烟头熄灭后丢弃在路上。大约二十分钟后,二人返回到丢弃烟头的地点时,发现被告人罗某某丢弃烟头的杂草沟内起火,罗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在起火点附近砍麻栎树枝用于打火,由于火势较大无法扑灭,二人遂离开现场并导致火势蔓延。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6442.5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物证;5.鉴定意见;6.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致林地过火面积为6442.57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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