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16年12月1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做青蟹生意为由,谎称宁波**生鲜配送中心总负责人是其亲戚,通过与赖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签订合同方式,多次骗取上述人钱款共计47.7万余元用于还债、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期间,以“分红”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返还部分,尚有28.8万元左右未归还,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达成口头协议,骗取赖某某投资款13.5万元,期间为取得赖某某信任,骗取其继续投资,以“分红”的形式将部分钱转给赖某某,目前尚未归还10余万元。
2、2020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许某某签订虚假合伙经营协议骗取投资款,期间何某甲以出资购买的方式将许某某投资于罗某某处的3.6万元转移成其在罗某某处的投资,罗某某先后骗取何某甲投资款共计14.5万元,期间罗某某为让何某甲相信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分红”的形式将部分钱转给何某甲,目前尚未归还7.8万元左右。
3、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乙达成口头协议,先后多次骗取何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等人投资款共计19.7万元,期间罗某某为取得何某乙信任,骗取其继续投资,以“分红”的形式将部分钱转给何某乙,目前尚未归还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借条、合伙经营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乙、徐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何某甲、李某某、何某乙、赖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5、电子物证检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8.8万元左右,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海青
检察官助理:周丹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支付宝数据,手机数据光盘3张。
3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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