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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2018年11月4日被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日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某某(已判刑)经商量后在钦州市区及钦州港以租车为由,与相应公司或汽车租赁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先后骗取了七辆轿车,共价值698100元。事后将骗取的车辆非法抵押或出让,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某某骗取钦州市**汽车租赁服务部一辆车牌为桂N****8的东风本田轿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0元。

2.2013年9月13日,骗取钦州市**汽车租赁服务部一辆车牌为桂N****8的起亚K3轿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7750元。

3.2013年10月5日骗取钦州市**汽车租赁服务部一辆车牌为桂N****8的北京现代轿车; 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850元。

4.2013年10月10日骗取钦州市**二手车交易公司一辆车牌为桂N****8的起亚K2轿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500元。

5.2013年10月13日骗取钦州**出租公司一辆车牌为桂N****8的北京现代越野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7500元。

6.2013年10月14日骗取钦州**汽车租赁服务部一辆车牌为桂N****8的东风日产轿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3500元。

7.2013年10月19日骗取钦州**二手车交易租赁公司一辆车牌为桂N****9的丰田卡罗拉轿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

破案后,除了桂N****8轿车没有追回外,其他车辆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19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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