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聂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361977********,藏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县**乡**村,捕前住:西藏日喀则市**县**乡**村。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聂拉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西藏聂拉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聂拉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自2013年开始以先跟人签订买卖珊瑚合同,卖完再还钱的手段做珊瑚买卖生意,从2017年年底起罗某某因生意破产开始向他人欠债,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了还旧债持续扩大生意规模,继续做以珊瑚为主的首饰品买卖生意,最后资不抵债导致资金无法正常运转,截止2018年10月时已欠14人三百余万元。2018年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将被害人泽某某早前寄存自己手里委托出售的两串珊瑚项链以找到买家为借口,唆使**乡土某某冒充被告人自己虚构的买家索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泽 某某谈两串珊瑚价格,最终谈妥价格为拾壹万伍仟元,被告人罗某某冒用索某某的名义手写一份买卖合同,附上索某某的身份证照片,捺上自己的手印后通过微信把合同照片发给被害人泽某某,两串珊瑚项链则据为己有,最终被告人罗某某欠下巨额的债务并受到部分被害人催债的情况下,为躲避债务于2018年10月26日逃至四川成都两个月。经西藏自治区地勘局中心实验室对被害人泽某某的两串珊瑚项链中其中一串珊瑚项链进行鉴定后,得出其成分均为珊瑚的鉴定结论,西藏聂拉木县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对该串珊瑚项链做出了37053(叁万柒仟零伍拾叁)元人民币的价格认定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聂拉木县公安局提供的土某某行踪轨迹和被告人罗某某的铁路实名订票信息及民航订票信息清单;受害人泽某某提供的涉案合同书一份;**乡人民政府和**村委提供的被告人罗某某家产统计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次某某、土某某、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鉴定结论:成分鉴定结论和价格认定结论;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泽某某提供的被告人某某和被害人泽某某的微信界面截图;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微信给被害人泽某某发送合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旦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阿旺朗加
索朗央珍
检察官助理:玉 珍
书 记 员:洛 旦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捌册、检察卷宗壹册,视听资料光盘陆张,U盘贰个;
3. 证人:次某某、土某某、索某某
4. 涉案款物情况:涉案财物及清单壹份;
5. 换押证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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