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学屏,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罗某某虚构“李某甲”的身份,与**物流公司负责人被害人秦某某发生货运业务来往,虚构“黄某某”的身份,与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害人李某乙发生铝制品供应业务来往。2019年7月,罗某某使用虚构的“黄某某”的身份,与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铝业加工协议》,约定由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向“黄某某”供应铝制品,“黄某某”按期支付货款。罗某某使用上述虚构名义,在履约过程中拖欠货款,截至2019年9月,罗某某拖欠秦某某的运费合共人民币6497元,拖欠李某乙货款合共70090.8元。之后,罗某某拒不接听被害人的催款电话,也不归还拖欠的款项。2019年10月20日,罗某某在无通知上述被害人的情况下,私下变卖设备、关闭工厂后潜逃。2019年10月31日,李某乙报案。2019年11月1日,罗某某得知他人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090元,赔偿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6497元,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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