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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职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6********,土家族,在职研究生,原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街道****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住**街道**。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沿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沿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甲自2013年任沙子镇党委书记(或任沙子街道党工委书记)以来,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甲、崔某甲等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甲、崔某甲等人财物价值共计45.724万元人民币。

一、收受杨某甲现金34万元、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7240元),共计35.724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罗某甲在家中收受杨某甲现金2万元。

(2)2015年8月,罗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帝舵牌手表一块,价值1.724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罗某甲在其原河西防洪堤3栋3单元四楼A套家中收受杨某甲现金2万元。

(4)2017年春节前,罗某甲在沙子街道南庄游客接待中心外杨某甲车上收受杨某甲现金10万元。

(5)2018年春节前,罗某甲在家中,收受杨某甲现金20万元。

二、2017年春节前,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崔某甲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罗某甲收受崔某甲现金10万元。

罗某甲已将赃款、赃物全部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侯某某、谯某、王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崔某甲、黄某某、崔某乙的等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甲、崔某甲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二人财物,共计45.7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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