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0********,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宁明县********委员会主任,住广西宁明县**镇**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明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经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宁明县**会**期间,在调整宁明县***二层机构、乡镇***人事和办理宁明县乡镇***场地出租工作中,收受黄某甲、农某甲、农某乙、王某某、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黄某丁、黄某乙、凌某某、黄某丙、金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15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6.4万元,并为以上人员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4至5年幅度内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源

                                  检察官助理:农珊珊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